新野縣法院:用法律為“老己”撐腰

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劉柯君 姚烽\文圖

新野縣法院:用法律為“老己”撐腰

“都70歲了,早過了退休年紀,哪還有誤工費?”“年紀大了本身就需要人照顧,怎麼還能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今,不少老年人年過花甲仍繼續工作,一旦遭遇交通事故,類似的賠償爭議屢見不鮮法律。近日,南陽市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害者近親屬主張的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法予以支援。

2025年8月,被告王某某駕駛小轎車與趙某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某受傷後經住院治療無效死亡法律。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趙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趙某某的三名近親屬將王某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本案經新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賠償三原告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7萬餘元。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法律,趙某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主張的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否支援?

一、關於誤工費法律:勞動能力並非“一刀切”

法定退休年齡並非對勞動能力的認定和限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不意味喪失勞動能力,是否計算誤工費關鍵在於受害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是否因受傷導致實際收入減損,與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沒有必要的聯絡法律。在人口老齡化的時代背景下,老年人依靠自身勞動獲取收入的情況較為普遍。本案中,雖然趙某某已年滿70週歲,但其某提交的村委會證明、糧補記錄等以及我院所做調查,足以證實趙某某事故發生前身體狀況良好,在積極從事農業生產勞動來獲取收入。因此,趙某某因事故受傷必然會導致收入減少,依法應支援其誤工損失。

二、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法律:關鍵看“扶養能力”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數額與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有關,與扶養人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關法律。受害人年齡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非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要件,而應考慮其在受侵害前是否具備扶養能力。判斷是否具備扶養能力,應綜合考察受害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勞動情況、收入來源等因素。本案中,趙某某生前透過勞動獲取收入,其死亡時雖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但無證據證實其在事發時喪失勞動能力,而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趙某某仍負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該贍養義務不因自身已達到退休年齡而免除。因此,對原告主張的趙某某父母的生活費,於法有據,亦應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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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老有所為、老有所養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而善待老年的“老己”,更是對這份美德最鮮活的詮釋法律。無論是農村務農還是城鎮務工,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人依舊懷揣著幹事的熱情打拼,若不幸發生人身損害,更要記得護好“老己”,注意保留勞動證明、收入記錄等證據,以便主張誤工費等合法權益。同時,賠償義務人也不應以受害人年齡為由拒絕賠償。

用法律為“老己”撐腰,共同保障老年人以“銀髮力量”參與社會發展,讓每一位拼搏的老年朋友都能被善待、被守護,切實回應老齡化社會的現實需求法律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法律。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法律。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法律。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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