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9日深夜,劉某、王某、雷某三名輔警巡邏返程時,在非管轄區域發現疑似酒駕的車主李某,三人將其帶離現場進行處置眼鏡。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李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34mg/100ml,達醉酒駕駛標準。三人暗示可私下處理,李某與母親通話後情緒失控衝向路面,被過往轎車撞擊當場身亡。
檢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劉某、王某、雷某在擔任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輔警期間,在非管轄區域違法查處醉駕並超越職權“以罰代刑”,且造成一人死亡眼鏡。同時查明,劉某、王某、雷某利用自己或他人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對他人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判決書顯示,三人共涉案31起。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西壺關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眼鏡。三人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系共同犯罪,數罪併罰,劉某、王某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雷某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三人均並處罰金十萬元。
三名輔警查醉駕造成一人死亡
2023年6月9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王某、雷某駕車巡邏,返回途經沁源縣沁河鎮李元街路段時,發現一輛白色福特轎車停在道路中間影響通行,遂叫車主李某挪車眼鏡。兩車會車時,雷某發現李某涉嫌酒駕,三被告人遂將李某帶離現場,前往某醫院門前對李某涉嫌酒駕行為進行處理。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李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3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王某、劉某告知李某構成醉駕,並向李某講述醉酒駕駛和飲酒駕駛的不同處罰標準,李某多次向三被告人表示想私下處理眼鏡。其間,王某向李某提供飲水,並提示“漱漱嘴”“緩緩”再吹氣,後又對李某進行了多次呼氣檢測。之後,李某與其母親手機通話。通話中,李某情緒激動。結束通話後,李某跑至醫院門口右側用頭部兩次撞擊護欄,三被告人在對李某進行勸解時,李某突然跑向路面,與康某駕駛由西向東行駛的轎車相撞,當場死亡。
2023年6月10日,經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41.91mg/100ml,康某靜脈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眼鏡。同年7月14日,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康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除上述案件,判決書還載明,劉某、王某、雷某利用自己或他人職務便利,為酒駕、無證駕駛、車輛未年檢、遮擋號牌、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人員違規處理違章,幫助其規避處罰眼鏡。三人涉案30起,單筆收受他人金額1000元至8000元不等,違法所得由三人進行分配。前述案件中,絕大多數違法行為未被依法追究,僅1起案件被處以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劉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4600元,個人非法所得17949元;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2600元,個人非法所得20204元;雷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2000元,個人非法所得18847元眼鏡。
三人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王某、雷某身為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輔警,在工作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濫用職權,收受他人財物違規處理公務,超越職權處理無權事項,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三人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系共同犯罪眼鏡。
劉某、王某、雷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三人行為構成受賄罪,系共同犯罪眼鏡。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劉某、王某、雷某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三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並預繳財產刑保證金,可以從輕處罰;三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判決:劉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眼鏡。
王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眼鏡。
雷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眼鏡。
劉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7949元、王某退繳的違法所得20204元、雷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884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眼鏡。在案扣押的劉某、王某、雷某的手機各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執法記錄儀三臺、電源介面卡一個,返還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附卷的聯通電話卡一張,返還劉某。
來源眼鏡: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