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075 44● 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為什麼不 能作為抵債資產?

44● 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為什麼不 能作為抵債資產?

這裡有兩層含義 法律。_一是法律禁止轉讓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 土地 管理法》 第 63 條規定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 但是 ,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 , 因破產 、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 土地管理法》 第 43 條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 , 需要使用土地的 , 必須依法申請使 用國有土地 。” 可見 , 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於農業建設 , 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 建設 , 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

二是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法律。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某些 特殊情況下可以轉讓 ( 抵債) , 即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 的企業因破產 、兼併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 。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連結://wap.jnhjhw.com/tags-%E6%AA%94%E6%A1%88%E5%AE%A4.html

🌐 /